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工作期限
开题报告 考核制度 ◆ 中期考核
◆ 出站考核
博士后出国
第五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奖惩激励
第七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八章 博士后住房管理
第九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十章 博士后延期与退站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后来中心从事高 水平科研工作,推动博士后成为中心科研工作的生力军和高 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中心科研建设 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办和博士后基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完善博士 后制度的意见》(国发办〔2015〕87 号),《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7〕20 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 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 号) 等文件精神及《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东农 研字[2019]5 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 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 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二级学科单位。“工作站”受全国博管会 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领导,接受东 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实行东北农业大学-工作站-合作导 师三级管理体制。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 员由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部 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计划、招收计划、政策和 制度。
(二)考评申请进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 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遴选并初定进站博士后人选。 (三)组织博士后科研开题论证,审定博士后开题报告 可行性。
(四)审定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听取科研工作进 度报告,协调解决博士后科研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
(五)审核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短期合作研究等 学术交流活动的申请。
(六)审核博士后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的申请。
(七)考评拟出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初审博 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博士后工作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工作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 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组织人事部负责同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及时沟 通,办理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博士后基金申报、考核; 负责博士后的生活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 的保管和转送、优秀博士后申请留中心工作事宜的审核;组 织“博士后”参加中心各项活动,工作站评估等工作。
(二)科研管理部负责在站博士后科研协调工作、科研 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有 关涉外管理工作,并同组织人事部共同负责落实博士后的课 题、科研经费及科研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资助等经费的 报销管理工作。
(四)大豆技术加工技术研究中心、食品加工设备研究 中心、食品标准及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大豆传统制品加工 技术集成科研基地根据博士后的科研课题需要,负责提供实 验等科研条件及博士后助手的配备。
(五)食品信息中心、战略研究部、大豆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负责提供科研需要各种行业信息资料、网络维护, 并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智力资源,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和工 作站的宣传等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管理,以及办理 博士后的落户,户口迁出,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等 相关事宜。
(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如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均纳 入正常的工作范围。
第七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合作人和指 导人,博士后科研过程管理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主要职责 是:
(一)了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工作和政治思想情 况。
(二)安排博士后进入相应的科研团队,提供充分的科 研条件。
(三)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博 士后共同讨论确定研究方向和选题。
(四)负责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博士 后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五)指导博士后申报各类科学基金资助、国(境)外 学术交流项目。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八条 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与东北农业大学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双方按照优势 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 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确定 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 合招收博士后工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后续培养质量和研究项 目达到领先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 工作站招收全职和在职博士后,在职人员必须 脱产进站,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独立开 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东北农业大学在职 在岗职工,研究方向所属学科属于工作站涵盖范畴。 (二)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并主持国家级项目在研课题。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 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台港澳地区人员应自觉 维护祖国统一;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科研能 力和科研合作精神。
(三)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 过 3 年,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工作站”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博士后”进站年龄可暂时放宽至 40 周岁以 下(<41 岁),由博士后科工作站负责为申请者办理博士后 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面向社会常年公 开招收博士后,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组织进 站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通过进站考核后,由个人登录“中国 博士后” 网站,在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并提交进站申请,由 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初审,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 公室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正式录取并发放进 站备案证明。
申请进站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 身份证;
4.《博士学位证书》;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6.《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四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
(一)为提升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交流水平,鼓励招收外籍博士后,外籍博士后进站考核由东北农业 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工作站领导小组根 据实际情况单独审议。
(二)外籍博士后进站需符合国家关于外国来华工作的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国际交流处的相关文件办理涉外 手续。
(三)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招收办法参照外籍博士后 执行。
第十五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每位合作导师招 收的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能超过 5 人,若有超过 4 年未出站 人员,则不允许继续招收博士后。导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增 招博士后,需经工作站审核同意后,报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 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 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工作站与 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相关事 项。
第十七条 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 因科研项目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 1-2 年。博士后提前完成 研究任务,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须参加开题 报告答辩,开题报告会由工作站统一组织,开题需组织 5-7 名业内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通过 者,将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部备案,评议未通过者,须调整 科研课题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十九条 考核制度
(一)中期考核。博士后在站工作满 1 年时,须参加中 期考核。中期考核由工作站统一组织,开题需组织 5-7 名业 内专家对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中期考核 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博士后中期 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津贴发放、职称评聘、奖惩等方面的重 要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不合 格者,给予 3 个月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作退站处 理。
(二)出站考核。期满出站考核根据进站联合培养协议 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用答辩方式,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 人事部负责组织考评会议,专家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 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 能力、论文发表情况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 质的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国。除入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外,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境外进修。确因 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可到 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 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地方经济和科教事业的发展,博士 后有义务参加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士后科技 服务活动。
第五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是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各级立项项目;横向委托与合作 项目;其他项目或课题经费的申报等。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项目为牵 引,根据项目需求招收博士后。工作站建立合作导师为中心 的研究团队,合作导师引导博士后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研 项目,利用中心农业农村部大豆传统制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 基地和大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 合,促进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能。
第二十四条 对博士后人员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按国 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工作站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 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评估及 验收、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 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站半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品学兼优,具有坚 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取得过优异 成绩。
2、选题范围紧密结合食品科学与工程区域科技发展,所 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国家大豆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科研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 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3、已具有初步的研究成果。
(二)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共同筛选具 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国家、省、各级立项项目, 及时将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通知博士后,并在规定 时间内受理项目申报工作,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 审查,汇总后上报上级立项部门。
(三)博士后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申报要求填写申报 材料,鼓励博士后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学术地位或社会影响 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并向工作站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一)正式下达和签订合同的科研项目,均纳入工作站 年度科研计划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档案作为管理与实施的依 据。
(二)凡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科研项目,均按合同书、 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作为对 博士后科研检查、验收的依据。如科研成果验收,达不到水 平的要追回一定的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小组, 明确职责要求,任务及奖罚细则(按工作站相关考核制度执 行),并告知项目组成员相应的实施计划书内容,统一协调 项目开展及实施工作。
(四)工作站成立科研督导组,跟踪项目进展,对项目 进度慢、阶段成果不理想的博士,分析查找原因,协调专家、 导师进行帮扶,保证项目进度和成效。
(五)科研项目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 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 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六)无特殊情况前提下,科研项目一旦开始,博士后 研究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却因客观 原因须退出者,必须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及中心同意方 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 科研条件及费用管理
(一)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科研项目研发工作必须的办 公设备、实验设备、技术骨干担任助手。因研发工作需要使 用流动站仪器设备的费用、应支付给专家的指导费用及应付给流动站的管理费用等,按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订立的协议 处理。
(二)研发经费由财务部单项列支,博士后研究人员负 责费用计划和支付,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负责预算、开支 和报销的审批。
(三)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的 各种形式资助经费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并全面配合国 家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进度汇报、工作总结、项目验收等相关 工作。
(四)工作站定期检查博士后基金资助情况,对博士后 基金项目从研究报告到结题整个过程的完成质量进行监控, 提高博士后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博士后出站应完成科研项目规定任务,须提交出 站申请、研究成果、总结报告、经费决算、项目学术报告等 材料,报工作站审查,合格方可出站。
(二)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估和验收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的岗位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根据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奖 惩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
(一)博士后研发成果,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归属,凡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主要 在工作站完成的研究工作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 归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国家大 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
(二)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完成的研发成果, 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由双方事先协议归属和分 享办法。
(三)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 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阶段性研发成果进站, 由工作站同博士后研究人员事先协议归属和分享办法。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国家大豆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 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奖惩激励
第三十条 凡工作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或已出站符合条件 者,均可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
第三十一条 为推动工作站建设上水平,进一步激励博 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设立博士后专项奖励基金,每 年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 1-2 名博 士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一)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经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小组审 查同意后,可以在中心认可的主流核心期刊上发表,按照期刊影响因子给予 1000-5000 元奖励。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获得优秀的享受全额 岗位津贴。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突出、研究成果为国 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带来良好影响和效益的,给予其他 行政和经济的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 薪酬待遇。博士后其在培养期实行岗位绩 效工资制度,福利待遇等比照中心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 的收入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 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按照 24 个月计算由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鼓励合作导师 按照更高出站条件,给予博士后更高待遇。
第三十三条 科研启动费。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择优资助博士后 2 万元科研启动费。协助并鼓励出站留省博 士后申报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
第三十四条 职称申报。博士后进站时间满 1 年,中期 考核合格后,可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 称评审条件按照参评当年学校东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落户。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国家大豆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上学享受国家大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职工同等待遇,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管理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的待遇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国 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医疗和 住院保险,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 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 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惩罚机制
(一)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操作和执行等完全可控 错误造成科研项目的失败、工作站将扣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已 发放奖金的 50%。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勤,按中心的相关制度处理。 无故离站一个月以上或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工作可 终止其研发工作;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在站做博士后工作的, 按规定做退站处理。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 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违规泄密、 转移、转让研发成果,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 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如违反与工 作站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 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博士后住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博士后公寓,博士 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博士后期满 出站,须在两周内退出其使用的公寓。博士后公寓管理按主 管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 附件 1)。
第八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拨款、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黑龙江省政府博士后管理办 公室、国家大豆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共同筹集,主要 用于博士后生活津贴、科研资助和日常管理等。
第四十条 博士后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由组织人事部、财务部共同监督 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学研究 工作,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 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等开支。其中用于支付参与 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 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 30%。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 号文件精神,工 作站每年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 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站内评 审、组织工作站赴外省招收博士后、承办博士后相关会议、 工作站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费及组织博士后参加相关文体 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 博士后个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审核、国家大豆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领导审批后按财务规定程序报销,报销程序及报销 票据必须符合中心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凡因各 种原因退站者,需退回已发的全部工资和各种报销的经费。 出站后未使用完的经费一律转入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由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出站标准。按照进站签署工作协议执行。 博士后(第一作者身份,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第一 作者单位)须发表 SCI 或 EI(源期刊)论文 1 篇,一级期 刊论文 1 篇或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 论文 2 篇。
第四十六条 出站考核程序
(一)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 1 个月,填写《东北农业 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申请表》,并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工作 站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上报东北农业大学博管 办备案。
(二)在站期间申请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香江学者计划”等项目资助的博士后,须按要求提交项目 总结报告(一式四份),结清资助经费后再申请出站。
(三)博士后将出站报告电子版及查重报告上交到组织 人事部,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出站报告会。
(四)博士后出站报告会由工作站统一组织,答辩会需 组织 5-7 名专家(其中必须有 1 人以上中心或校外专家)对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评议, 形成出站决议,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博士后出站报告考核表》。
(五)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 合格四档。考核合格者由个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 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工作站,经东北农 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后发放博士后证书。
期满出站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东北农业大学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出 站报告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 劳动(聘用)合同、接收函、商调函等过程性材料;
5.《博士后研究报告》。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 就业试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 等手续,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负责代管。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表现优秀、成果特别突出, 出站考核优秀且满足本中心任职条件者,可申请留中心工 作。具体情况视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当年用人计划而 定。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去向按进站审核表 签署意见执行。
第五十条 工作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跟踪管 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 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工作站建设服务。
第十章 博士后延期与退站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项目研究需要延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 期满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延期,延期最多不 超过 2 年,延期期间中心不再支付生活津贴。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 退站: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2.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3.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4.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中期、期满考核不 合格, 限期整改仍不通过的;
5.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6.擅自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7.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 过 6 年的;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人事档 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户口按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 规定的内容,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相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2:《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入住约定》
附件 1:
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我校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博士后公寓(以 下简称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寓使用效率,根据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博士后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博士后公寓及其设施
(一)学校将青年教工宿舍的部分住房作为博士后公寓, 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
(二)配备标准:双人床及床垫、书柜、写字台、电脑 桌椅、办公椅、四门衣柜、餐桌、方凳、沙发、全套炉具(用 电,公寓无煤气管道)、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热水器 等生活用品。
第二条 入住条件和相关费用
(一)人事档案已落入学校的在站脱产博士后可入住公 寓,但不得擅自调换、转让或将公寓租给他人。一经发现, 学校立即收回住房,并通报批评。
(二)在哈高校(含本校)和其他在哈研究单位进站的 博士后,不安排入住公寓。
(三)博士后办理完进站手续,符合住房条件的,到研 究生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博士后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需交纳 2 000 元的住房保证金,办理出站手续搬离公寓后保 证金返还博士后本人。
(四)公寓按每套每月 500 元收取房租,房租收入主要 用于公寓的家具折旧和日常电器的更换与维护,还需缴纳公 寓卫生费和物 业管理费,上述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 出。
(五)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等其他费 用自理。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
(一)博士后公寓仅供我校博士后流动站进站人员及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
(二)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需与研究生部签定 《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博士后公寓入住约定》(见附件)。 (三)入住公寓的博士后及其家属应遵守学校住宅小区 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因 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由住户负责赔 偿或修复。个人购置的大型家具不得搬入公寓。
(五)入住公寓的博士后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管理制度, 对所住房屋不得进行装修改造。
(六)公寓的设备维修和物业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四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期限和退房办法
(一)博士后居住公寓的期限为其留站时间(一般不超过 二年)。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经批准,可延长居住时间,但延期不超过一年。若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通 知办理退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公寓。 (二)博士后出国(境)前需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为确保 公寓的运作,对已出国(境)末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作退站处理,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搬出公寓;未签订出国住 房协议又逾期不归的,研究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室内所 存物品。
(三)博士后出站后留校工作,必须提前落实住处,不 得占用公寓。
(四)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使用。工作 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必须从公 寓中搬出,并办 理退房和移交房内设施设备手续,否则, 按每天 150 元计收房租,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住房保证 金全部扣除后,由博士后补交房租,否则将根据具体情况缓 办或停办博士后出站手续。
第五条 博士后公寓的安全
(一)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 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二)禁止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
(三)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没 收其物品,并视情形予以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当事人除 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 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要注意公寓公共大门以及住户自己居住房间门窗 安全,做好防盗工作。
(五) 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博士后公寓的环境卫生
(一)居住人员严禁在楼道、楼梯内存放垃圾及其他废弃 物品。
(二)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博士后出站时需将住房清理干 净并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离站退房手续。
(三)保持灶具、抽油烟机、家具的清洁。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 释.
附件 2:
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入住约定
本人入住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教职工宿舍 5 栋 1 单元 室)。约定如下:
1.公寓仅供本人在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国家规 定在站期间内使用。
2.本人愿意遵守《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 规定》,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入住前缴纳押金 2000 元,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愿 意负责赔偿或修复。
3.本人在办理出站手续前,必须先从公寓中搬出,办妥 退房和移交房内设施设备等手续。
4.房租费用从博士后经费中扣除。
约定居住期限: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住户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