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章程》《关于组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食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食科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一流科研院所”建设全过程。
第三条 食科院党的委员会对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办院治院的领导作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凡属重大问题, 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食科院党的委员会经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食科院党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食科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工会组织和工会委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三)食科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科研院所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等事关全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1.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信息共享、人才培养“五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建设等食科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房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出租等处置,院重要资源配置,院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设立和安排;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厅局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表彰推荐,院级表彰事项;
8.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食科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食科院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大会工作方案和换届方案,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食科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通过食科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薪酬体系、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等重要事项。
(九)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院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政策及重要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安排及调整;
3.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十)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作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一)文化建设和院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于第二周的周三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求及各部门、人员职责:书记负责全局性、系统性、价值性问题。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核议题内容,保证议题的必要性、合法性、操作性。部门领导负责起草议题文本,保证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办公室审核议题的标准化要件。具体工作人员审核附件与内容的对应性。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副职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应听取申请采购部门的论证意见;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格需听取院财务处询价审核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题一报制度,于第二周的周一征集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的议题,由领导班子副职填报《议题采集表》,履行完签批流程后,周一下班前将上会议题相关材料以纸介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至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如议题内容涉及重要规章制度,在报送制度草案的同时,需报送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说明;如议题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涉密事项材料,除留会议记录人一份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外,其余材料应在议题结束后由提议部门当场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副职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时应重点突出、准确清楚、简明扼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如原拟提人选被否定,应由院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确定另外人选。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商议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奖惩等问题,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四、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主管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党委的事项,院领导班子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形成请示上报,在得到学校同意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无需上报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食科院党的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