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食科院”)在哈尔滨市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能,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精神,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9〕18号)的规定,结合食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科院所有部门,报销人员范围是我院在职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不在编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派出执行公务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市辖区范围内,执行食科院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哈尔滨市市辖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不含哈尔滨市所属县(市)。主城区包括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它哈尔滨市辖区。
第四条 各部门公务出行费用纳入食科院预算管理,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当年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核定各部门公务出行预算指标并严格控制执行,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采取按公里数限额报销方式,每人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
第六条 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公务出行费用报销金额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即:公务出行费用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按最短距离计算。
第七条 食科院根据各部门业务量划定月报销限额,实行年度总额控制。食科院根据工作业务往来涉及的省市各部门情况,采取常规公务出行路线固定报销金额和非常规公务出行路线单独核算报销金额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出行费用。
第三章 公务出行费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出行首先选择使用食科院公务车辆,在公务用车安排调配不开的情况下,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需要提前一天向院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院办公室整合各部门需求,合理规划用车路线和使用时间,统筹安排使用公务车辆。如无法按需求使用食科院公务车辆,申请用车人员需要在院办公室登记公务出行的地点、时间和办事内容后,可自行选择便捷、经济、安全的公务出行方式并报销公务出行费用。未登记的公务出行,不予核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十条 财务处在每月月初第一周集中报销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时需携带每次公务出行时签批的《市内因公办事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需要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可据实报销公务出行费用,在核定的部门公务出行费用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到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领取车改补贴人员不得报销公务出行费用;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车改补贴,均可按规定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十三条 乘坐食科院车辆执行公务人员,不得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市区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和总量控制,确保公务出行内容真实、费用报销符合规定,尽量避免一事一办,坚决防止一事多办和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五条 公务出行费用报销需填制《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单位和家庭所在地分别在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办法。
第十八条 到哈尔滨市辖区以外执行公务按照《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9日起执行。
附件:《食科院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2019年10月9日